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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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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3:55

电子商务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为给平台增加了更多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例如平台需要主动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不得消极对待;面对侵权投诉,平台有义务进行处理、审核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一、电商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专门针对平台特征,设立了保护专利权作出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电子商务中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电子商务中商标权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电子商务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电子商务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要,因为网络平台中仿冒商标的成本非常低,不进行严格的管理,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的情况。面对商标侵权,平台也有类似的责任进行干预。电商平台的主动参与是著作权以及商标权保护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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