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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最新修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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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为加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公安部于2012年10月8日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校车驾驶人的相关管理立即生效,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此次修订提高了驾照申请标准,对毒驾实施零容忍,并优化了驾驶人考试制度,对民警违规考试发证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小型汽车和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也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对新取得驾照3年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将倒查发证民警的责任。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驾驶人被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驾驶资格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发生死亡事故、记满12分或连续3年不审验的驾驶人,将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直至仅保留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新规定增加了对校车和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苛规定,如不按规定避让校车将记6分,伪造校车标牌或超员20%以上等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同时,对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的记分也有所提高。


为方便公众,新规定还放宽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等业务的办理条件,例如将补换领驾驶证时限缩短至1日,将驾驶证考试业务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同时放宽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并延长了驾驶准考证明的有效期。


异地驾驶人和货车运营者可在备案一年后在营运地直接进行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进一步简化了流程,提升了服务效率。




扩展资料

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分总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7章8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予以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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