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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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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1:29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若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事故或损失,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触犯刑法,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违反规划管理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消防管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处罚;违法建设或未按规定改正的,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十一条列举了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的处罚措施:一是对逾期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高额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是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市国土房管局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罚款,以及对违规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阻碍房屋安全鉴定或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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