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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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8:10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详细阐述了危险房屋的治理措施和责任主体。首先,危险房屋必须经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其安全状态。鉴定结果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类。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责任人需按照鉴定结论进行相应治理,如需搬出的,使用人应立即执行。对于鉴定为非危险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责任人需及时排除隐患。
针对特定情况,如房屋权属不明或所有人无法履行责任时,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有权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同时对相关费用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果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治理,区分局会发出治理通知书,严重时会代为治理并要求搬出危险区域。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责任人需接收房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无处可去的居民,可申请临时住房安置,并按相应*计收租金。
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有义务设置危险标志,确保行人和相邻人的安全,并对可能影响治理的广告牌等进行拆除。相关部门需配合危险房屋的维修和加固工作,避免延误。区分局需加强巡查,监控危险房屋的治理和注销情况。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日以广州市*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令第83号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