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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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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9:57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的主体。房屋所有人通常承担此责任,但当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明时,代管人则成为责任人;若无代管人,房屋使用人将负责。拆迁期间,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房屋安全责任人需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他们需按规范安装防盗网和空调支架,保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和整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对于文物房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或擅自进行外墙门窗等结构改动。同时,不得在住宅内存放危险物品,安装附属设施时要保证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需进行安全宣传并定期检查共用设施,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组织修复。


涉及地下设施施工等活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时,建设单位需采取保护措施。已发生危险情况,应及时修复。房屋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单位需建立安全管理档案,配合政府部门的房屋安全普查和检查。


市民可以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反映重大隐患,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回复举报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广州市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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