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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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22
自1990年中国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司法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有了法律依据。然而,司法审查主要针对“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但法律对此的定义模糊,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的影响,司法审查的范围需要扩大,包括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全面审视,审查标准将逐步完善。
首先,立法层面应加强司法审查基础,扩大审查范围,不仅局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都应纳入。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应明确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和规则,即使无法详尽列举,也可确立如“正当性”这样的基本要求。对于“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概念,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以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其次,需要重新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既要确保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又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权限,避免司法取代行政。法治和WTO规则要求公正透明,但也要保持行政效率。
最后,可以考虑引入行政判例制度,以应对社会生活变化和不同时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评价标准的变化。借鉴法国的行政判例,通过案例确立特定时期的司法审查标准,符合法制统一和WTO的要求。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