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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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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8:34

在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中,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有明确规定。首先,第三十七条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共用建筑和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保其功能的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强调,停车场应优先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满足基本需求。此外,相关服务提供者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根据条例要求,需承担维修和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责任,施工前需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协议,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恢复工作。


业主装修房屋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及临时公约和业主公约。装修前需提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企业会提供装修注意事项和垃圾清运指导,并签订相关协议,以保证装修过程的规范进行。


物业共用部分和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由业主所有,专用于保修期后的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在住宅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可能的维修费用支出。


如果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若其不履行责任,建设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保修期满后,保证金将返还给施工单位。最后,业主大会在决定利用物业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时,需依法办理手续,收益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或按业主大会决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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