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工资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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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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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黑龙江省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待遇如下:
一、丧葬费为4000元;
二、抚恤金为本人生前上一个年度基本养老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4〕2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
根据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现就调整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4年7月1日起,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10500元,调整为本人生前上一个年度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2014年6月6日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这个补充。好像应该吧以前的些资料找出来,然后,去法院找律师
我想应该有一定的赔偿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不存在补发工资,死亡后子女到社保办理丧葬补助和领取一次性补助.因为是建国前老工人,所以个人帐户已经发放完毕,也就不存在退还个人帐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