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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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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9:15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火灾预防》内容涵盖了消防安全布局、设施建设和管理、消防工程规范、建筑选址标准、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地下建筑物消防安全、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机动车辆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与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旨在通过系统化的法规和规定,提升西藏自治区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中详细规定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等不同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强调了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在消防安全布局和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并确保新建城镇、居住区、开发区等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同时对建筑耐火等级、公共消防设施不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条例还规定了消防队(站)建设用地的划拨,确保消防力量的配备。



在消防工程规范和建筑选址方面,条例要求从事消防工程的单位备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明确城市新建工程选址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在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图纸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工程开工许可证。条例还强调了工程竣工时应经过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方面,条例要求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条例还特别提到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建筑、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优先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



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方面,条例禁止在商住楼内设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服务站(点),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进出城市,并定期检测。条例还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将消防管理制度、灭火自救、应急疏散方案等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并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后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举办大型活动,条例要求主办单位在活动前申报相关资料,包括选址、布局、电气设备、明火使用、灭火预案、应急疏散方案等,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文物古建筑的火源、电源管理、配置防火、灭火设施等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机动车辆使用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不得用明火直接烘烤油箱和检测油箱部位,定期检查油路、电路,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条例还将重要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力、邮电通信等单位,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要学习、掌握消防常识,并接受消防安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时应遵守规定,进行消防审核、审查、验收时不收取费用,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并主动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为了进一步提升火灾预防意识和能力,条例提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以减轻火灾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

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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