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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条例正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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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为强化徐州市堤坝管理,确保其工程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条例涵盖河道堤防(如京杭运河、徐洪河等)、湖泊大坝(如云龙湖水库)及其配套工程。在市、县(市、区)管理范围内,如徐洪河、丁万河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如黄河故道部分由省里管理。


管理遵循统一与分级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委托堤坝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的权限。对具体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及闸的管理范围,条例详细规定了界限,如背水坡堤脚外的范围。


条例规定了堤坝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及汛期的防洪责任。同时强调了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机制,以及对危及堤坝安全行为的禁止规定。


对于土地权属和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府确保堤坝范围内土地确权,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服从水行政管理,不得损害堤坝安全。堤坝维护经费主要由财政专项支持,占用堤防的单位需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停止违法行为等,严重者还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市政公用设施部门在涉及堤坝管理时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合作,确保市政设施与堤坝安全的协调管理。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了徐州市堤坝的管理工作,旨在保护和提升城市防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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