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法院在立案受理我与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已经冻结和相关财产已经查封,无再次冻结和查封之必要,遂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