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情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4、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6、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