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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 篇12

时间:2024-07-17 来源:世旅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年 月 日经 仲裁委员会作出 字第 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的 仲裁委员会 字第 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 元,由申请执行人 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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