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拓展延伸
餐饮劳动关系的终止规定
餐饮劳动关系的终止规定是餐饮业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餐饮业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餐饮业的结构性调整,餐饮业中的劳动关系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餐饮劳动关系的终止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餐饮业雇主应当与雇员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雇主未与雇员协商一致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在餐饮业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质,如果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则可以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餐饮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终止的;
(四)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终止的。
餐饮劳动关系的终止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在餐饮业中,雇主与雇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同时,餐饮业雇主也应当注重员工的健康和培训,不得因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终止劳动合同。
结语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