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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诈骗,如何依法进行维权?

时间:2024-07-05 来源:世旅网

告别人诈骗需要收集证据,并书面陈述经过,向公安报案并要求回执。构成诈骗罪要满足客体要件涉及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财物、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故意为目的。

法律分析

告别人诈骗需要收集他人诈骗的相关证据材料,将自己被骗的经过以书面的方式称述清楚,向案发地的公安报案,要求公安予以受理,受理以后要拿到自己的报案回执。

能不能构成诈骗罪,主要看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

2、从客观要件上来说,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

3、主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

拓展延伸

如何保护自己免受诈骗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诈骗活动层出不穷,保护自己免受诈骗的影响变得至关重要。首先,要保持警惕,学会识别常见的诈骗手段,如钓鱼邮件、电话诈骗等。其次,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同时,定期检查银行账单和信用报告,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另外,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不明来源的文件,以防个人信息被窃取。此外,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安装可信的杀毒软件,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最重要的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或诱惑,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减少诈骗的影响。

结语

诈骗犯罪盛行,我们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首先,要警惕常见的诈骗手段,避免上当受骗。其次,不要轻易透露个人敏感信息,定期检查账单和信用报告,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此外,不要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不明文件,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最重要的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或诱惑。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减少诈骗的危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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