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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实施方案

时间:2024-06-26 来源:世旅网

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实施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范围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内容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350例,中医医院不低200例,其他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年报病数量不低30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四)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由市疾控中心安排事件的调查和报告。

4、区疾控中心应当按时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区卫健委和市疾控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区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区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报送

区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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