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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4-07-27 来源:世旅网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主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负担能力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高收入者可超过此范围但一般不超过3000元;低收入者可根据抚养人的抚养能力适当降低;无收入者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可用财物折抵。特殊情况如子女疾病或出国读书可超过上述标准。相关法条链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律分析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相关法条链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结语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主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支付能力。双方可协商确定,如无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最高法院的具体意见进行判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可掌握在800元至2000元之间。高收入者可适当提高支付额度,但一般不超过3000元。低收入者可按上述比例支付,如有其他财产可适当提高,无财产者可根据抚养人的能力确定支付额度。无收入者应支付抚养费,如有劳动能力,不能因暂无收入而免除义务。特殊情况如子女重病或出国读书可超过上述标准。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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