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
出生年月:年月日性别:
联系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居民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年,于年月日生效,终止于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月。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于部门,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或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或甲方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甲方暂定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鉴于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同意根据根据甲方的安排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工作地点之外的地点进行工作。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具。
第十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报酬款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工资元。试用期内的工资按照前述标准的100%执行。
乙方的薪酬构成包括工资、加班费、岗位绩效考核奖金等项目,具体依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每月10-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薪金变动:正常情况下,乙方的薪资将在工作满一年后,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甲方按乙方的德、能、勤、绩综合表现决定,提升、保持原状或减降薪资。关于奖励和扣薪事项按照《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延误交缴保险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社保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假期
1、事假:乙方如确需请事假的,需按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报由甲方负责人批准,填写相应的请假单。
2、其他假:乙方如需请其他假(例如婚假,产假,丧假等)需报由甲方负责人批准,填写相应的请假单。
3、假期期间工资按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告知。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及声誉之行为。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认可甲方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前述规定,并受其约束。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员工手册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出现严重亏损,无力负担员工工资时;
6、甲方调整业务方向,乙方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时;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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