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日后相关房地产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拟订如下合作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1、双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合作事项:
(A)甲方同意在其项目涉及乙方的服务范围时,优先推荐乙方给项目开发商;
(B)乙方同意在其推广项目涉及房地产策划及代理时,优先推荐甲方给项目开发商。
3、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项目中积极配合,互相提供宣传资料。
4、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协议中任何条款与条件均属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条款与条件。对在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价格政策、各类宣传、培训与技术资料、市场策略、洽谈内容、沟通渠道,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之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进一步保证其员工或关联公司不得将上述信息披露与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仍然持续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一保密信息,被披露方有权要求披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同意在彼此推荐之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并于每收到该合同每一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收款方向对方支付该项目的顾问费,对方同时提供该笔顾问费收据。顾问费具体比例如下:
甲方向乙方推荐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目到帐收入金额的10%的顾问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顾问费总额最高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到账收入金额的5%--10%的顾问费。具体比例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必要时另行拟定协议。
若双方与对方所介绍的项目的合同提前终止,则合同签订方只需承担已确认收入并且核实到账之支付责任,对方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赔偿,已付的顾问费不需退还。若双方需退服务费给项目签订方,则退款方有权扣除对方相应的顾问费用。
双方收款指定收款帐户如下:
甲方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6、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法律或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议。
7、甲乙双方的通知方式和送达:
(1)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至本协议列明的收件方的下列通讯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其它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2)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依照以下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
(A)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
(B)如以快递发送,在快递签收之日视为一方收讫。
任何一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任何一方疏忽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发件方应在该速递文书回执(回执上有速递机构的印章或签字)上写明该文书的主题词(或其标题、文号)。
(3)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两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协议可以顺延。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现行法律。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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