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书。
1、学校(幼儿园)校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2、学校(幼儿园)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餐饮经营活动,所有食品从业人员要持有并佩戴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学校(幼儿园)食堂要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悬挂上墙;从业人员要定期培训,保证食堂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保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4、学校(幼儿园)采购食品时要索证索票,入库检查验收登记时要分类存放,坚持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帐制度。
5、学校(幼儿园)保证不采购、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6、学校(幼儿园)保证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不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7、学校(幼儿园)保持食堂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清洁和良好运行。
8、学校(幼儿园)要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9、学校(幼儿园)不得在食堂加工经营场所使用化学性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10、学校(幼儿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符合最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存放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
11、严禁学校(幼儿园)食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行为。
12、学校(幼儿园)在集中供餐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要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幼儿园)及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有效。
×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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