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府发〔2010〕33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第99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资金融、用、管、偿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政府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确保政府投融资资金本息的按期偿还,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161号令),结合《重庆市南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筹集及审批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国资公司(包括国融集团及其子公司,下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和财政拨入资金。
第三条 审批程序包括融资审批程序和财政拨款程序两部分。
融资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国资公司共同对项目进行包装,送区发改委及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其中,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额度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20%)。
财政拨款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按拨改投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国资公司按各自职责权限,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严格控制融资成本。
第三章 政府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及监督
第五条 区国资公司应当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管理实行区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国资公司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项目建设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进度等相关资料用于申报使用投融资资金。投融资资金经区国资集团公司、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七条 对未实行总承包权或总开发权的项目,国资公司按融资额的3—5%提取项目工作经费,其中20%由财政统筹用于全区项目前期包装,60%用于建立偿债准备金(进入财政偿债资金专户),20%用于平台公司经费。项目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成本。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公共基础设施、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凡增加投资超过概算10%,以及增加投资超过合同总价20%的,或者增加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20%的,增加前须向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说明增加或变更的原因,并按程序报区发改委和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国资公司从银行取得融资后,要重新提出实施方案,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经区政府审批,程序按政府工作规则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结(决)算审计并对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包括BT、BOT项目),所有BT、BOT项目的实施必须由区发改委审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区国资集团公司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由国资集团汇总后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贷款银行。区财政局定期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报送相关投融资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所形成的股权、国有资产归国资公司所有。
第四章 政府投融资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督促、协调国资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偿债资金的筹集、管理,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区国资公司设立偿债资金专户,该账户归集并用于偿还投融资资金到期的本息。按照项目实施类型筹集偿债资金:
(一)纯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国资公司储备和整治土地的出让收益、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和项目主管部门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等;
(二)准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国资公司储备和整治土地的出让收益,贷款项目的自身收益(收费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等)和项目主管部门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等; (三)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项目的自身收益、项目主管部门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和子公司的开发、投资经营收入等。
第十六条 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确保有足额的资金支付当期本息。偿债结算的各方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沟通,确保及时、足额偿还政府投资资金到期的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使用审批表
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使用审批表
申报单位(子公司):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本次申请拨付金额 申报事由: 累计拨付金额 开户行帐号 年 月 日 区国资集团意见: 年 月 日 区发改委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分管项目领导意见: 区分管融资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分管财政领导意见: 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题词:金融 融资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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