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定事项的规定
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设立或者变更时,一般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除外,这一放弃,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甚或是全部质权放弃,可结合上述质押率的阐释作进一步分析。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转让债务或者债权,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担保的出资,但是可以依法增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只能是公司名称的变更,且应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后进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而非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所以采用公司名称更改一词,以免引起语言歧义;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二、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引发的问题,分两种情形。
1、是股权所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但是,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数额,而非股权比例,即质权合同和出质登记应当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XX万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万股。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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