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28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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