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嫌疑犯或重大犯罪分子脱逃、反抗、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1、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警察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使用警 械;
2、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 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3、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具体情节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 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 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 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 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 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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