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判刑在看守所住的日子算。
拘役的刑期折抵刑期计算如下: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缓的刑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期的计算对罪犯来讲是比较重要的。对于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刑之后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管制的罪犯,先行羁押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死缓如果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话,那此时的刑期一般是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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