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
1、地域管辖
对于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二、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级别管辖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是上海、广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时效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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