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出资:公司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并没有取得股东出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能等。
2.未足额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3.虚增出资资产价值: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一、瑕疵出资的主要形式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缺陷,会因为引起公司的注意而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打击。
由于出资缺陷,法人的财产直接减少,大大增加了其他市场主体与之打交道的风险,使得债权不能完全由财产担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