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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
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进项税额抵扣,出口视同内销【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8﹞119号【发文日期】2008-04-29【实施时间】2008-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已明确规定,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国税函﹝2007﹞26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
附件: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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