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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享受三线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第二重型机械集团,重型设备装备公司,三线企业增值税政策【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3﹞153号【发文日期】2003-07-03【实施时间】2003-07-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鉴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是我国三线建设时期投资建设的重点三线企业,目前承担着许多重大项目装备的研制任务,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面临诸多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允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及其债转股成立的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享受三线企业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以其2002年各自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其缴纳的超基数的增值税部分,分别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3号)规定办理。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享受三线企业增值税超基数返还政策期间,不再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35%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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