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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材料

时间:2021-10-12 来源:世旅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材料

作者: 日期:11-05-20 15:57:49

2011年4月11日,莲湖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顺利召开,标志着我区已成为各试点区县中首个启动的区县。

根据实施细则,凡具有莲湖区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两年以上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赤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莲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莲湖区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第年补贴8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9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100元。

对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区财政给予25%的补贴。

莲湖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月发给个人,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细则》规定自2011年1月起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120元。

(二)截止2011年1月1日,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

周岁(含补缴)。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但缴费年限不足应缴费年限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应缴费年限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应缴费年限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应缴费年限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截止2011年1月1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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