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调控不同于金融监管,但两者又相辅相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目标、主体、调整内容、决策方式以及实施手段方面。金融调控是宏观的,调控手段和方式是间接的;而金融监管是微观的,其手段和方式体现出直接介入。金融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所构建的稳健运作的金融机构,以及所创设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金融调控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需要协调配合,以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效果。 [关键词]金融调控;金融监管;联系;差异
金融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信贷、利率等金融手段,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货币供给),建立全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的一种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活动。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狭义的金融监管仅指外部监管,是指国家有关监管主体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及外部监管。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有哪些区别,又有何联系,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一、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区别
(一)目标不同
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证币值的稳定,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促进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通过管住市场准人、退出市场和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安全运行,控制金融机构风险。
(二)主体不同
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主要是中央银行(“一行”);金融监管的主体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依法设定的特殊法人(事业单位或公司),我国金融监管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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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中央银行(“一行”)的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两会”),审计机关的监管、财政机关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一局”)的监管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委”)成立,设立的目的是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发展。
(三)调整内容不同
金融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信贷、利率等金融手段,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活动。金融宏观调控以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为双支柱。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是一种长期性宏观经济政策,是以调整社会总需求为目标的间接性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履行其法定职责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基础货币和短期市场利率水平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和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实现对以货币为媒介的社会有效需求的调节。从宏观和逆周期的视角,运用审慎政策工具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从整体上维护金融稳定,是宏观审慎政策的核心内容。宏观审慎政策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宏观调控框架的支柱之一。由此可见,中央银行不直接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量和利率水平给予指令限定,而是通过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两大支柱,对一系列可调控可预测的中介目标施加影响力,并由传导机制的作用而达到调控目标。
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1.市场准入的监管,为保障金融机构能稳健经营管理而制订的预防性措施,如机构审批、业务管理、稽核检查等;2.金融业务的监管,又称为持续性监管,是指对已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所进行的监管;3.危机管理,当金融业发生信用危机时采取“紧急援救”措施,如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资金,直至依法接管金融机构;4.市场退出的监管,在金融机构破产或倒闭时,为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善后”措施,如合并重整、存款保险制度等。
金融宏观调控着眼于总量控制,金融监管立足在微观管理,内容上有本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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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四)决策方式不同
金融宏观调控的调控决策是根据宏观金融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状态来确定的。 金融监管的决策是常规性的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金融市 场的运行来制定监管策略。从决策主体来看,金融宏观调控的决策主体是中央政府,或者是获得授权的金融宏观调控专门机构(中央银行)才有权作出金融宏观调控決策。而金融监管是依律行事,金融监管部门的每—级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监管决策权。一般来说,中央政府不需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监管决策权都集中在自己的手中,而是实行分权,以分担责任。
(五)实施手段不同
金融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对金融的间接调控完成,调控机构不与调控对象发生直接的联系。金融监管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手段与被监管的对象发生直接的联系,是一种直接的监管行为。金融宏观调控具有调整方法的间接性、调整内容的自由裁量性、调控领域的普遍性,而金融监管则具有调整方法的直接性、调整内容的法定性、调整领域的特定性。金融调控(主要表现为货币政策)属于短期政策,以追求经济总量平衡为标,内在要求其能够灵活善变;金融监管属于政府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执法,持之以恒,以实现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二、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联系
(一)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金融监管与金融宏观调控来源于金融市场缺陷的不同方面,各自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同缺陷,两者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二者的关系决定了只有既有效地实行金融监管,又有效地实施金融宏观调控,才能实现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目标,金融市场缺陷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金融监管所影响的是金融宏观调控的微观市场基础,如果金融监管普遍失效,会经常性地造成宏观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失衡,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目标,即宏观金融市场平衡和宏观经济平衡的实现和维护[1]。
[1]曾国安.论金融管制与金融宏观调控的联系和差异[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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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建立现代金融市场制度,优化微观金融基础的重要保障。回顾我国金融改革的历程,无论是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还是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这是由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金融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最广、最频繁,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金融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同时,金融业自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断有所创新,这些创新活动也不同程度地给原有的金融运作秩序带来冲击。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机制,优化微观金融基础。
实施金融监管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外部保障。金融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经济发展事业将会受阻。货币政策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金融监管的保障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需要一个高效的中央银行监管体制。随着各项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逐步实施,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正确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是金融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保证
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最终目标都在于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率。金融市场缺陷导致了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必要性。政府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它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必须履行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所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弥补金融市场缺陷,让金融市场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促进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并因此促进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以维护公共利益[2]。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是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正确的货币政策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两个方面,有了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才能保证货币政策得 以有效地贯彻,才能给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了实现稳定货币的宏观目标,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客观上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为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必须在完善金融宏观调
[2]王金忠.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关系浅论[J].山东金融,1996(0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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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同时,通过强化金融监管,促进经济和金融运行的良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
三、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协调
2014年以来,我国的货币政策取向一直在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风险之间相机抉择。货币政策也由过去的总量刺激转向定向宽松,但定向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没能缓解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我国央行于2014年11月21日宣布全面降息,货币政策又从定向宽松一步步转向总量宽松。目前我国经济已由过去的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即进入了“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新常态经济时段。新常态下的货币政策走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能否实现货币增速目标,保持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平衡好经济增长与经济的结构调整、金融市场的去杠杆的关系,为改革缔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关系到将来一段时期中国的经济走势。伴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货 币政策未来趋势是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坚持“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原则的同时,要与实体经济实现良性互动,定向降准等。我们仍然在探索货币政策如何适应这种经济新常态。因此,为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制定部门有效的监管协作,要尽快研究确立以货币政策制定部门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突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消除金融监管机构与货币政策制定机构之间的外部冲突性,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与问题处理平台,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调控体系[3]。
第一,要完善央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定期磋商制度,以及为应对特殊问题采取共同行动的紧急磋商制度。在危机救助中,还需要政府财政部门加入磋商机制,保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沟通,使不同的政策之间能够充分协调。
第二,要建立常规化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金融行业仍呈现分业经营的特点,混业是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制定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加强金融统计
[3]张晓燕.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运行机制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21(04):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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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化,统一发布金融部门的信息。这样一方面能够消除数据统计的障碍,另一方面能够提高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
第三,金融监管操作要适当关注货币政策目标。在监管过程中不但要关注不良货款、盈利等指标的变动情况,而且要考核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和数量,通过督促金融机构改革授权授信制度、建立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促使金融机构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确保信贷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货风险,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提升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协调的实例
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共同影响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二者需要配合协调,以维护金融的稳定秩序。近两年来,全球经济增长表现不佳,美国针对中国发起贸易摩擦,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济受到的冲击非常显著。针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国内不断加重的经济下行压力,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调控政策,货币政策保持稳定,称为稳健的货币政策,通过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逆回购、改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等方式,为市场提供适度充裕的流动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在金融监管上,近几年我国实行了“严监管”政策,最重要的是围绕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目标,加大了同业、理财、类信贷、表外业务的整治力度,使“影子银行”的规模和风险明显收缩。2017年之前,中国银行业持续数年资产规模增长水平高于同期的贷款增速,通过“严监管”要求银行的表外业务“回表”,控制资产规模的过快膨胀,使贷款增速又明显高于资产规模的增长。据此,监管部门做了一个测算,三年来银行资产规模因而少增约60万亿元。
综上所述,中国的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越发显示出灵活性,更加强调直达、落地和实效。加大了货币信贷的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利率水平,延长贷款还本付息期限,强调支持实体企业,增加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放贷规模,支持抗疫、复工复产、稳外贸稳外资等,并向实体企业让利1.5万亿元,做到“应贷尽贷”、“应延尽延”、“应降尽降”,有效地发挥了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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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管齐下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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